本报讯(记者黄美茹)11月4日,代省长袁纯清签署了陕西省人民政府115号令,发布了《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并于2006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药品。 常用药品、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使用的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相一致,不得使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取得医疗职业许可的除外。违反规定、超范围或超目录使用药品的,将被处以200至1000元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建立使用记录,并且使用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办法》的出台还将进一步规范个体诊所的用药范围,减少因小诊所的误诊和乱用药带来的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