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规定,申购者需满足四项条件
记者 李琥珀 董钊
本报济南12月8日讯 从省建设厅获悉,备受关注的《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公布,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确定了申购或承租经济适用房对象的具体条件,并规定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购买者须满足
四项条件
据了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
无房户危房户
优先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或者出租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与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或者承租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
集资合作建房
不得有利润
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工作人员。
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交易条件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集资、合作建房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者购买、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