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引子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改,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届时,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授权地方高院行使的20多年历史就此告终。 此外,根据最高院的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人物名片贺卫方,男,1960年生。曾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去年披露的河南聂树斌冤案轰动一时,类似的冤假错案在前些年非常多,例如云南的杜培武案件,湖北的佘祥林案件,另外在湖南还有一起已经执行死刑17年后来又发现当年被杀害者仍然在世的报道。
我们能否避免死刑的错杀?我们如何小心谨慎地判决每一个涉及死刑的人,不要再出现那样的错误?
如何审慎地对待死刑已经成为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关注的一个焦点。我们是不是应该更加深切地去理解死刑,能否把那个仿佛是终极性的问题提出来——我们能否废除死刑?
许多人觉得这是书生之见,绝对不可以。下面容许我论证一下自己的观点。
A
死刑难以震慑激情杀人 !
全国统计,70%以上的杀人发生在熟人之间。在浙江杭州,有一个女孩很漂亮,有个男生老追,女孩不喜欢这个男生,就不和他好,这个男生就在食堂门口把那个女孩给杀了。熟人之间发生相互杀戮的原因在哪儿?其实原因往往就在于一时的激情,激情杀人,一时间有什么东西想不开了就杀人。陌生人之间也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许多罪犯都有类似的经历,他们在回忆犯罪经历的时候往往说:在杀人的那一片刻,脑子一片空白,什么都不知道。
根据加缪提供的信息,20世纪初英国曾经对一群绞刑犯做过调查。绞刑在最繁华的街市上执行,自然有许多人围观。在场的访问人员问要被执行死刑的罪犯:“你们以前看没看到过执行绞刑的场面?”70%的人回答说看过,有人说不止看过一次。那就是说看着别人被杀,对于那些将来又要杀人的人来说并没有震慑力,他们该杀人还杀人。已经废除了死刑的一些国家的统计数字表明:废除死刑前后的情况并没有太大的变化。斯洛文尼亚是波罗的海沿岸的一个国家,废除死刑以后,杀人犯罪的案件居然减少了。竡G
B
死刑会激励犯罪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现在入室抢劫犯罪大多数都伴随着杀人;而在一般性的经济犯罪不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往往只是把钱抢跑就完了。但是现在抢劫是死刑,大不了一死,不就是一条性命嘛,那就开始了更加疯狂的犯罪。
强奸犯罪在“严打”期间,也是要被判处死刑的,结果强奸犯罪也就伴随着把强奸的对象杀掉。因为不就是一死吗?有人说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这其实是在激励犯罪,激发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仅去犯一种罪,而且犯多种罪,不仅杀一个人,而且去杀更多的人。所以说某种程度上死刑不仅不能够遏制犯罪,还可能激发更多的犯罪。
C
死刑犯也有人格与尊严
每个人从生下来之后,就开始了死亡的降临过程。死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几乎都是平等的,我们将来都会死掉。按照存在主义的看法,对于死亡的恐惧乃是人的创造性的源泉。人们的许多创造都跟与这个世界依依不舍的情感有关。不过,自然死亡给人的恐惧再大,也无法跟被判死刑者所面临的相比拟。
我看过一个叫李贵仁的朋友的记录,他早些年是中国人民大学的硕士,研究当代与近代文学,后来差点被判死刑。因为他有知识,所以在监狱里被分配去做死刑犯执行前一天晚上的思想工作,那是特别痛苦的工作。一次,李贵仁陪同的几个死刑犯中有一个是警察出身,他头一天晚上情绪低落,根本控制不了自己,这种情况你怎么去说服他?只好把他绑起来。他那种表情实在惨不忍睹。
一般情况下,死刑程序是很复杂的。一审法院宣判“死刑”,但并不是“立即执行”,当事人还可以上诉,可以上诉到高级法院。等待上诉结果的那段时间,是最不安的时候,罪犯既希望奇迹发生,又觉得奇迹不大可能会发生,怀着对生命的渴望,期待着,恐惧着,直到最后审判长告诉你:“上诉已经被驳回了……”就是这样一种折磨人的方式。
D
生命比金钱更重
经济上的犯罪,比如贪污、受贿,都属于财富范畴的东西。那些人没有去捉弄人的生命,没有去烧杀抢掠,他们只想把钱归为己有,继而用不正当的方式取得。当经济犯罪数额巨大时被判处死刑,这就是说在我们把生命与金钱放在一起衡量的时候,我们的天平似乎更倾向于金钱而不是生命。
我认为最好的方法是剥夺他的财产权,因为他们太喜欢钱了。让他们一辈子没有钱,他们就会痛苦一辈子。而剥夺了他们的生命,是不是合理呢?
一个人只有成了神才能抵御诱惑。钱是多好的东西,谁不需要钱啊?一些官员的小孩出国留学,那钱都是别人包了。谁不喜欢好的车?房子越住越大、车子越坐越小。谁不喜欢美色啊?这是人性使然,人性这个东西你没有什么别的办法,只有靠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只要一有问题就被揭露,盯住你不放,使得你不敢做坏事。
前面不建立良好的制度,后面只是一味地震慑,虽然可以安抚一下国民的愤怒心情,但是长久地看是没有用的。我们应当加强制度建设,而不是迷信死刑。
E
再完美的制度也不能避免错杀
湖北的佘祥林先生去年来北京,我有机会和他见了一面。他在监狱里面呆了11年,在此期间,他的母亲也去世了。佘祥林先生给我看了他的手指头,他的手指头有一根只剩半截了,是刑讯逼供打的。他说:“贺老师啊,经不住啊,几天几夜不让你睡觉,打你,羞辱你,想躺不让躺,人的意志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你怎么办?”
法国哲学家蒙田说:“刑讯逼供只考察一个人的忍耐力,不能考察事实的真相。”能忍的人不说实话,不能忍的人说的是假话。这样的说法似乎有些过分,但现实中确实有许多案件是刑讯逼供出来的。有些人的确犯了罪。开始不肯说,就打,一打就说了;有的人是到了生不如死的情况时才说的,我们确实有很多案件是这样告破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种方式的风险:人可能要被屈打成招。
我们应该深刻地思考一下了,怎样才能遏制刑讯逼供?但是再遏制,只要是保留死刑,就没有办法彻底避免在死刑问题上犯错误。人头不比韭菜,割了还可以重生,人被杀掉以后再也不可能复原了,这个错误是不可挽回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一个人都不杀。???????
F
终身监禁也是极严厉的处罚
美国有判数百年徒刑的情况,不能假释,或者说可以假释,但每5年才可以假释一次,每次假释不得多于5年,那就意味着这个人一辈子就要在监狱里边呆着了。这样的一种终身监禁,表面上看起来比死刑轻(因为他可以活着),但是根据贝卡利亚等大思想家的观点,把一个人终身监禁其实是一个很重的惩罚,这个惩罚在于时间的延续性而不在于瞬间的严厉性。死刑使一个人迅速地摆脱了痛苦,但如果让他在监狱里边呆着,实际上是很痛苦的。一个罪犯如果一点良心也没有的话,杀了他也没有意义;如果他还有一点良心的话,可以唤起他赎罪的心态。监狱本身就是一个羁押的象征,人们每次路过这儿时都知道里面呆着一群杀人犯,这样就会对社会形成一种更为严肃的震慑力。我们甚至可以让他们劳动,死刑犯可以通过劳动给予社会和被害人家属一定的补偿,这样国家可以将死刑犯创造的劳动价值拿来补偿那些受害人的家属。有些家属觉得非要把罪犯给杀了,这样他们什么也得不到,假如将杀人犯创造的价值给予受害人家属作为一个长久性的补偿,可能改变家属的仇恨心理。
G
废死刑是刑罚上文明的体现
我们从野蛮到文明,在刑罚上的体现就是要由暴力型走向教育型,由刑罚主义逐渐走向非刑罚主义。
死刑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不管怎么说,只要这个世界上还有一个母亲——比如聂树斌的母亲——为冤死的孩子而哭泣,我们每一个人的心灵都无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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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死刑,但不能废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废除死刑目前还不符合国情,所以目前不可能废除死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保留死刑,但是我们要慎用死刑,确保人权。
目前我国的犯罪率仍然是居高不下,民众对于死刑震慑犯罪的期望值很高,保留死刑的支持率也很高,因此,保留死刑的确有其现实合理性。然而,我们也看到,废除死刑也是一个世界性趋势,截至2004年,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85个,另外至少有39个国家已经有10年或更久的时间没有再执行过死刑。可以说,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及至最终废除死刑,在世界已经存在广泛的共识。
但要逐步减少乃至废除死刑,我们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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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死刑的程序成本
英国学者胡德在其著作《死刑的全球考察》中,曾经将死刑制度的高昂成本作为废除死刑的论据之一。
确实,在西方某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他们花费的代价近乎惊人。以美国为例,为了防止错杀,对死刑案件设置了许多救济程序,使得死囚长期不会被执行。2004年,全美处决的59名死刑犯平均在监狱里关了11年。据统计,佛罗里达州一个死囚从被判处死刑到执行要花费2400万美元,得克萨斯州的死囚年均花费高达230万美元,这个数字相当于关押3个普通犯人40年的花费。可以看出,在这样一种慎用死刑的制度安排下,死刑远远超出一颗子弹,非但不是一种成本最低的刑罚,反而绝对是成本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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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建立
全球最大刑事法庭
一位正在参加有关死刑复核内容培训的最高院法官说,截至目前,最高法院已经选拔了三批法官,总计人数达到200多人,加上原有的60多名法官,法官数量接近300人。从今年7月开始,通过选拔的法官开始接受最高法院的集中培训。最高院最终将选拔500名法官组成5个刑事法庭。一旦组建完毕,将是世界上最为庞大的刑事法庭。
早在死刑复核权收归中央还处于动议阶段的时候,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就到最高法院附近安营扎寨,并打出“死刑研究中心”的招牌。类似的律师事务所还有不少,律师们意识到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全国的死刑案件都要汇集到北京复核,一些罪犯的家属就会来京城争取减轻量刑,相应的案源就会大量增加,很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改往日因为利润低而不愿代理死刑辩护的做法,欲把其发展成为一个特色项目。
链接
我国死刑核准权的下放过程
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死刑核准权问题的决定》规定: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投毒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上述死刑核准权的“分权方案”正式写进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
1991年起,最高法院又先后将贩毒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广东广西四川等5省区高院。
1997年9月,最高法院再次以“通知”的形式下放死刑核准权。
据《周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