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质疑深圳一个区的公安分局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的做法。律师认为这一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侵犯了人权,影响极坏。笔者认为,用“质疑”两个字,实在是太客气了。
嫖娼卖淫是社会丑恶现象,组织容留嫖娼卖淫甚至触犯法律。 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打击,是正常的执法行为。问题是,任何执法行为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步很大,依法治国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过去那一套无法无天、有法不依、践踏法制、侵犯人权的观念和行为,早已在理论上被彻底废除,执法者违法甚至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有的人以为自己是执法者,是在执行公务,是在替国家干事,就可以罔顾法律,为所欲为,无人会追究。他们恰恰忘记了,在一个现代化的法制社会,执法犯法者将受到更重的处罚。因为,他们给社会、给国家、给法制、给群众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可能更重更大。
开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的地方,观念和理念都比较先进。这样的地方居然出现了“游街示众”的案例,不能不让人深思——其他地方有没有呢?类似的侮辱人格、侵犯人权的现象有没有呢?为什么普法的时间那么长,执法机关还会做出如此低级、愚昧和不得人心的举动呢?
12月4日是我国“五五”普法规划实施后的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全国人大等机关举行了正式的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要求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做好四件事,其中一项就是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执法人员基本上属于公务员队伍,执法者懂法、守法,才能保证法律的正常实施,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执法者连“游街示众”严重违法这样的法理都不懂,那么,群众怎么指望他们公平执法、依法执法呢?怎么指望他们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群众的安全呢?看来,宣传法制十分重要,法制思想深入人心还有待时日,民主法制还需要国家和有识人士全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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