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12月10日电(记者任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宣判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认定无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对患者输液死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费用5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据介绍,2005年7月8日上午,黄某到成都市芙蓉诊所就诊,医生周某经诊断后发现病情严重,建议其到大医院诊治,但黄某坚持不去,并要求在该所输点消炎药。周某遂开具诊所处方并给黄某输液。输液后,黄某病情并未好转并出现心律不齐现象,周某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12点左右,救护车赶到后对黄某实施急救,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检结论为:双肺融合性支气管肺炎死亡。
法院另查明,芙蓉诊所因在2005年4月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经成都市金牛区卫生局公告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金牛区卫生局先后两次向芙蓉诊所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执业活动,芙蓉诊所负责人签收了上述文件。
原告黄某的家属认为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25万余元。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此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纠纷,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行为有过错。由于原告不能证明黄某的死亡后果与诊所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其要求诊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由于芙蓉诊所在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后本应立即停止营业,但诊所仍继续营业并收治病人。死者到诊所就诊时,医生周某明知诊所不具有收治此类患者的条件,仍对死者予以治疗。故对黄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比例酌情考虑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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