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2月10日电(胡海容)路人黄女士与王先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双方当时在交警的调解下达成责任自负的协议,可是黄女士事后出现后遗症并入院治疗,双方为住院费用争执不下。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日达成的协议属于“重大误解”,王先生还应支付黄女士各类赔偿费用8000余元。
2006年9月13日上午,黄女士行走到上海的一个路口时,与王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黄女士当即被送至医院急诊,当时未发现有何不良反应。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先生负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协调下,双方当日就事故的处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黄女士的医疗费自理,王先生的医疗费、物损费亦自理。但在当天傍晚,黄女士开始觉得头晕、恶心并频繁呕吐,又再次到医院急诊,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伴枕部头皮下血肿。为此,黄女士住院治疗至2006年10月5日,治疗期间共支付医疗费7000余元。
因双方对相关赔偿事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黄女士将王先生及摩托车的车主姚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两被告全额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余元。两被告则辩称,事发当日已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不同意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女士当时虽未被发现有不良症状,但在当天傍晚即出现后遗症,因此,她与王先生达成的“费用各自自理”调解协议属于重大误解,要求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姚女士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由于黄女士提出的赔偿额尚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机动车一方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是判决王先生赔偿黄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8000余元,姚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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