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吴向明的审判轮回
吴向明第一次被抓是在1999年6月15日。时任河津市公安局分管巡警大队副局长的吴向明,应河津检察院的要求对巡警大队涉嫌收取该市山王村好处费一事进行调查。 当天调查工作告一段落后,吴被叫到河津检察院接受讯问,当夜被留置。第二天,吴向明被检察院铐送至相邻的陕西省韩城市某宾馆接受审问。第三天,吴向明被正式逮捕。此日下午,河津检察院将吴向明异地羁押在陕西省合阳县看守所。
9个月以后,河津检察院以贪污罪名对吴向明提起公诉,指控吴借分管公安局巡警大队的机会,将河津市山王村支付给巡警大队的11.4万元劳务费据为己有;另外,还指控吴向明在担任河津市清涧派出所所长期间,私吞清涧镇政府的5万元经费。
就第一项指控,河津检察院公诉科科长12月6日上午说,当年山王村修了一座山王桥,正好赶上河津修筑绕城国道,山王村于是想借助公安的力量在路上设卡,让所有过往车辆绕行通过山王桥,以便在此收取过路费,所得收入按照40%分成给公安局巡警大队。山王村于是委托三个农民找到巡警大队民警王红兵协商。王红兵向吴向明汇报之后,吴开始派人设卡,责令路过车辆必须绕行山王桥。由此产生了检察院第一项指控中提及的经济案件。
而吴向明则另有说法。除否认检察院指控内容中提到的11.4万元劳务费据为己有,吴向明还称,在路上设卡绝非他一个公安局副局长所能决定,这是市委、政府在当年的旧城改造中提出的一个行政决策,他和巡警大队都只是这个决策的具体执行者。
2000年6月,河津法院认定了检察院指控中的一项内容:吴向明在担任清涧派出所所长期间贪污公款4万元,并作出判3年缓4年的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在指控中提到的另外12.4万元未被认定。
吴向明不服此判决,认为所借镇政府的款项有借条存在,不构成贪污,于是上诉至运城中院。当年12月,运城中院终审判决吴向明无罪。该院审理认为,河津法院在清涧派出所账目底数不清、4万元公款被侵吞情况不明的前提下认定吴向明贪污了该笔款项,证据不足。
然而两年后,当吴向明因为另一案由再次成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对象时,已被运城中院否定的“贪污”情节被再次提起,并在一系列的戏剧性变化之后,成为重罚吴向明的主要理由。
从“拍桌子”到12年责罚
1999年末2000年初,吴向明被第一次羁押期间,河津市有关部门在一次会议上建议开除吴向明党籍及撤销职务。就撤销吴向明职务的建议,河津市委及政府的部分与会人员认为不宜操之过急,需等待法院判决之后再作决断。
本次会议上的分歧,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形成了一个尴尬的现象:吴向明虽然未被正式行文撤销职务,但自从被羁押后,吴向明的公安局副局长的帽子事实上已经被摘掉了。吴向明在河津市公安局的办公室被腾空。
运城中院作出终审无罪判决并获释之后,吴向明开始频频求见市委有关领导,要求恢复党籍和工作。在奔走了一年半却毫无结果的情况下,吴向明与河津某领导发生了争吵,并拍了桌子。
这一拍桌子的举动,不久以后成为吴向明第二次被抓捕的一个诱导因素。2002年7月10日,河津市委常委家属院中出现了一包硝胺炸药。这个插上导火线的炸药包里,被塞进了几枚子弹。
这起事件被鉴定为“是一起有预谋、有目的的重大报复杀人未遂案”。河津市政法委书记张有荣证实,事件发生后,吴向明被列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怀疑对象。
当年7月19日,吴向明像往常一样到市委找领导谈论恢复工作的事情,见完领导就回家。因为家中无人,吴向明去到邻居家小坐,其间有人邀他打麻将娱乐。就在吴向明和另外3人玩到第三轮时,10余名公安、武警突然闯进邻居家,将吴等全部控制,随后直接送往运城市公安局。
当天晚上,办案人员对吴向明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讯问。讯问后来涉及7月10日爆炸未遂案。在办案人员就爆炸未遂案对吴向明进行详细讯问的过程中,提到吴向明与市领导争吵并拍桌子一事,矛头所指,已是分外明显。吴向明质问:“吵归吵,炸归炸,难道吵了就要炸吗?”
吴向明相信,与爆炸未遂案有关的罪名,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强加到他身上,于是规劝办案人员赶快另找目标,不要延误了战机。
吴向明未曾想到,第二次牢狱之灾已经开始了。
尽管办案人员没有从吴向明身上找到爆炸未遂案的突破口,涉嫌赌博也没有得到当事4人的供认,吴向明还是于7月20日被以涉嫌赌博罪刑拘,羁押至运城市看守所。同年8月3日,河津检察院对吴向明作出批捕决定,移送侯马市看守所。但是河津检察院此番批捕吴向明的案由,既不是爆炸未遂案,也不是涉嫌赌博,而是一个新的罪名——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的出现,将随后展开的新一轮司法讼争绕进了早已被运城中院终审结案的“贪污案”中。
关于吴向明在担任河津市清涧派出所所长期间是否贪污4万元公款的问题,再次成为河津市检察院指控吴向明贪腐的重要内容。
在以妨害作证罪为由对吴向明进行逮捕3个月后,河津市检察院于2002年11月以上述罪名及贪污罪对吴向明提起公诉。2003年1月,河津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并通过电视在全市播放。
河津法院副院长王喜奎在公判大会上宣读了判决书。吴向明注意到,宣读的判决书中只提到了涉及4万元公款的贪污罪,刑期10年。除此之外,再未提到其他罪名及量刑。
然而,公判大会18天后判决书送达到吴向明手中时,他却发现,这份判决书的内容与公判大会当天宣读的判决内容出现了极大的出入:贪污罪的刑期已经由宣读时的10年变成了12年,另外新增妨害作证罪,刑期1年。两罪并罚,执行12年半。
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河津法院对案由未变(贪污)、涉案金额未变(4万元)的同一宗案件的前后两次判决,刑期出现了巨大变化:第一次判3年缓刑4年,第二次10年,并被最终追加到12年。
运城中院的无罪终审判决尚未撤销,河津法院再针对同一案由作出有罪判决,吴向明不服,再次上诉。2003年7月,运城中院裁定撤销河津法院的判决,认为河津法院判决书主文与公开宣判内容不同,且增加了罪名和刑期,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
该案被发回河津法院重审。2003年10月,河津法院经过重审,维持原判。2004年4月19日,运城中院再次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河津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吴向明无罪。
(责任编辑:魏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