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自行定义、穿着“花俏”外衣的重大疾病险,最迟明年6月1日起将以官方赋予的内涵统一的“制服”出现。中国保监会昨天公开表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适合中国保险市场的、关于重疾险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即将出台,其中将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定义进行统一和规范。
今后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的险种,保障范围必须包括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业内人士指出,该《使用规范》出台后,国内重疾险的形态及价格可能相应调整。
据悉,《使用规范》目前已下发到国内各寿险公司及健康险公司手中,这是我国针对重大疾病保险建立的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也是世界上首次由两个行业协会合作制定的重疾定义。
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昨天透露,《使用规范》争取在2007年年初形成定稿,使用时间将在征求各保险公司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目前征求意见稿中的使用时间为不迟于2007年6月1日,即明年6月1日前全国统一重疾险内涵。
今后,国内重疾定义的表述将更加清晰、严谨、准确。不包含6种必保疾病的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产品,将不能再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
现有合同变更需商定
今年8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成立了健康保险专家委员会,以共同制定重疾定义为开端,展开跨行业的全面合作。目前,世界上只有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三个国家制定并使用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且都是由该三个国家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
保监会有关人士昨天透露,在再次征求医学专家的意见后,《使用规范》将争取在2007年年初形成定稿。重疾定义和《使用规范》的使用时间将在征求各公司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使用新定义的产品切换工作量很大,目前征求意见稿中的使用时间为不迟于2007年6月1日。
据悉,《使用规范》生效后,保险公司新签订的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本规范。新重疾定义适用于保险公司新签订的合同。对于已生效的合同,变更合同内容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使用规范》要求,对规范生效前已经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最常见25种病定义统一
在重大疾病保险中,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业务量最大,因此,在征求意见的《使用规范》中,根据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使用规范》明确,全行业使用统一定义后,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保险产品,若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其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已经售出的大多数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包含这些疾病保障责任。保险行业人士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多种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疾病有三至六种,这些疾病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价格影响最大。
重大疾病险
保户中引起广泛关注的,还包括条款难看懂、代理人解释难度大、条款“苛刻”等问题。
在本次制定《使用规范》的过程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涉及到的保险术语制定了行业标准;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除外责任的最大范围进行了限制;为了方便消费者比较和购买产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所列疾病的排列顺序提出规范性要求。
配套宣传材料须规范
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中的疾病名称表述提出规范性要求。我国是继英国之后第二个对此进行规范的国家。
以恶性肿瘤的表述为例详细说明:在重大疾病保险中,部分早期恶性肿瘤不在此险种的保障范围内,很多国家和地区,其宣传材料一般表述为“承保范围有恶性肿瘤(癌症),具体保障范围以合同所述条件为准”。我国内地在引入该险种时,相关产品的宣传材料也沿用了这一做法。但借鉴英国做法,《使用规范》明确要求今后在重疾险宣传材料中若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加入副标题,如“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据悉,与《使用规范》同时下发的还有《知识问答》的征求意见稿,《知识问答》将推荐行业使用,便于消费者了解重大疾病保险,为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提供一定的参考。
名词解释
重大疾病险
重大疾病险
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其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该险种自1995年引入中国以来,已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
6种必保疾病
征求意见稿中确定的六种必保疾病: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异体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