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0日讯 为防止收到假币,不少商店都在收银柜台写有“使用假币,当场没收”的警示。律师指出,商家并没有没收假币的权利,也不是假币的最终鉴定机关,更没有销毁假币的资格。
近日,省城穆小姐到一家商店买东西,在付款时双方发生了争执。 收银员怀疑穆小姐付的50元钞票是假币,她指着商店贴的一张写有“假币没收”的纸条告诉穆小姐,要遵照商店的规定没收。穆小姐认为,即使是假币,商店也不该没收,因为商店可能会把假币当作真钞找给别的消费者。
据记者调查了解,有不少商店的老板,认为对消费者持有的假币,可以当场没收、销毁,还有的商家在墙上张贴了警告语。
山东金桥济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指出,有权没收假币的单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商业银行,这些单位没收了假币后,必须在假币上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出具收缴凭证,证明是该单位收的钱,顾客若有疑问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咨询投诉。他认为,在未经合法鉴定机关鉴定以前,并不能被确认为假币,商家如果擅自没收或销毁,则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同时他认为,商家在店里张贴“假币没收”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