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德伟 忠革 记者孙胜慧) 因抢劫他人2元钱,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明明(化名)是黑龙江省泰来县人,刚满14周岁,随家人来大连打工后,父母忙于挣钱,对其疏忽了管理教育,致使其与社会无业青年混到了一起。
今年8月4日12时许,明明伙同另外两个青年(均在逃)窜至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花园西侧,将一男孩堵住,挥拳飞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抢走其身上仅有的人民币2元钱,然后夺路逃跑。
男孩被抢后,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于2006年8月30日18时许将明明抓获,明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近日金州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