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鹏程 友龙记者李晓群)近日,省司法厅率先出台《安徽省司法鉴定投诉查处办法(试行)》,司法鉴定投诉查处有据可依。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向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等等。
全省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行为投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统一处罚原则,省司法厅逐步建立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法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对受到行政处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违法记录建立档案,并在业内或社会进行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