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河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吴向明1999年因贪污罪被捕,判处有期徒刑3年,吴向明上诉后被判无罪。2002年吴向明因涉嫌赌博再次被捕,最终还是认定其无罪。其间,吴被辗转羁押550天。2005年7月,河津市委组织部发文,恢复吴向明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2006年8月25日,已经官复原职的吴向明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国家赔偿。(11月26日《新京报》)
《新京报》上登载的这篇题为《公安副局长六年两次被捕》的报道,让人看后直想发笑,法院判案,竟然象夫妻吵架,你要这样,我就要那样,你说对,我偏说错。
一个案子,从1999年到2003年,四年时间,河津市法院两次宣判,运城市中院两次撤销,更可笑的,就在运城市中院第二次撤销,河津市委组织部也发文恢复了当事人职务的同时,河津市委政法委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报告,表示“一审法院始终感到不解,公诉机关始终持有异议”,希望对吴向明案进行再核查、再追诉。
一厢是认为证据确凿,可以依法宣判,一厢是认为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撤销判决;一厢是市委的政法部门,向上级法院要求继续审理,一厢是市委的组织部门,为当事人“平反昭雪”、恢复职务。
我们不禁要问,两级法院依据的是否是同样的法律,执行的是否是同样的条文,尤其从报道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对当事人两次判决,涉及的“罪状”有贪污、妨害作证两项罪名,而且,两次判决的贪污“罪行”还不一样,期间还夹杂着赌博罪,虽然在判决时没有成立,但此项罪名从何而来,河津市法院与运城市法院到底是如何认定“嫌疑人”是否犯罪的?个中有没有人为的因素?如果没有,到底是县法院错了还是市法院错了?
我们不禁要问,面对是否犯罪这样的严肃问题,两级法院竟然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是否应该对审理此案的法官进行问责,依据法律规定,由更高一级的司法部门对此案进行全面调查,查清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在案理上出现如此反差,给当事人一个交代,对广大群众一个交代,给法律一个交代,告诉所有的人,法律不是儿戏。
我们不禁要问,作为市委的两个部门,政法委与组织部,一个要求继续对当事人进行核查、追诉,一个已恢复了当事人的职务,这两个部门是否都是在河津市委的领导下,河津市委对如此严肃的问题有没有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商量,到底是恢复职务操之过急还是政法部门政令不通?
面对如此严肃的法律问题,面对决定一个人的命运的严肃问题,两级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出现的强烈反差,结果截然不同确实令人深思。
从此案来看,两级法院必然有一级法院在戏弄法律,在把法律当儿戏,不管是当事人的“罪行”是否成立,两级法院必然有一级是在草菅人命,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在此案中,河津市委政法委、组织部门两大职能部门,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也值得深思。在这种深思中,我们不禁会想到,这两家法院还有多少类似的案件,对两家法院的审案,能让群众放心吗?
我们期待此案能够有一个让人信服的结果。 (责任编辑:陈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