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今后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这是审计署、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
该通知首次对修改后的审计法关于“审计在金融机构中的查询权”作了明确规范。按照这一通知,审计机关查询的单位账户,包括被审计单位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下统称“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等各类账户。
审计机关查询的个人存款,包括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储蓄账户、结算账户以及买卖证券、基金等的资金账户的资金。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其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等记录。
审计署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的重要举措,是对修订后审计法新赋予审计机关的相关权限作出的细化规定。(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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