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法院终审
新快报讯(记者 黄学民 通讯员 宋学德)因为驾车违法逆行被交警拍照处罚后不满,而将交警告上法庭的离奇案件近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张某因不服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深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张某败诉。
2006年3月9日,原告张某驾驶粤B/3U693小型客车从田贝一路驶至文锦北路时左转驶入雅园立交桥东侧辅道,对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禁令视而不见,对由南往北的导向箭头视若无睹,强行逆行行驶。正在雅园立交桥巡逻的执勤民警发现逆行的粤B/3U693小型客车后,用摄像机即时摄像取证。2006年3月15日,罗湖大队依据其逆行违法行为依法对其执行罚款400元处罚,张某不服遂以交警取证的数码相片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为由,于2006年4月26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罗湖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罗湖法院受理其诉讼后,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张某败诉。原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违法事实清楚,交警依法有权对违法的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予以处罚,上诉人张某以交警拍摄的数码照片作为证据不能决定对其予以处罚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交警处罚取证合法,证据事实清楚。
最后,深圳中院判决深圳市交警局罗湖交警大队处罚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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