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河南省省属监狱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河南省省属监狱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简称《考核细则》,结合省属监狱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警的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领导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五)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六)与重大事件、责任事故和案件的查处一并进行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省属监狱、少管所及其职能科室(包括监区、分监区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其管辖范围内出现(发生)的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或者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重大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前述问题、事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前述问题、事件负有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及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机关为对责任追究对象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亦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
凡是对直接领导责任者因责任追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及免职处理的,对其重要领导责任者,必须追究与其职责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分则
第七条
监狱、少管所及其职能科室的领导班子和局机关处室、局直单位的领导班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实施办法》和《考核细则》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或者予以免职,责令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向上级纪委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予以整顿调整。
上述领导班子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实施办法》和《考核细则》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实施办法》、《考核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不制止、不查处,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至发生大案要案的;
(二)本单位、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三)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存在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及时认真解决,导致矛盾激化,造成聚众闹事、集体上访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监狱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或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或者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不及时查处的;
(五)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的事故及恶性事件不及时处理的;
(六)不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搞个人专断,造成决策失误,出现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荐、选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者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的,或者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收受贿赂的;
(八)在录警、招工、人事调动、警衔晋升中弄虚作假,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九)对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利用领导职务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十)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压制、对抗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检举、控告、证明人等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监狱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本单位、本部门发生警察刑讯逼供、打骂体罚罪犯致死,私放罪犯,或者利用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徇私舞弊案件的;
(二)在监狱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和资金使用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监狱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资产处置,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为骗取荣誉或物质奖励,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者资料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给予行为人纪律处分的同时,对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的;
(二)用公款旅游,或者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接受色情服务,或者参与赌博的;
(五)其他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上述第七条至十一条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应当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予查究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组织调查,有责任不追究的,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要由发生问题的单位、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主动按党内和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情况,讲清问题发生的原因、事态、责任和处理意见等。发生问题后不报告的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加重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收悉有关单位、部门关于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书面报告后,即进入纪检监察案件受理程序,同时责成事发组织和个人对发生的问题进一步查清情况上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查清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按本《细则》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处理范围的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责任制规定的分工负责范围,与案件查办一并查清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在对案件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的同时,提出对有关领导实施责任追究的意见,并按案件报批程序一并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程序处理。需要进行组织处理,且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办理。
第十九条 情节较轻,需要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诫勉谈话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应根据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地确定责任。要注意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和申辩,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追究的处理和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按党内和行政申诉、申请复议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监狱管理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陈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