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韩勋)记者从市农业主管部门获悉,从2007年起,我市将全面禁产、禁销、禁用甲胺磷、久效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磷胺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产品,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农业部第322号公告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全面禁止在农业上使用。为此,市农业部门强调,所有农药生产企业一律不得生产甲胺磷等5种农药,各农药经营单位对其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排查,未销售完的这5种农药产品要及时做退货处理,对无法退货的,要进行封存登记造册,并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环境部门批准,按要求进行处理。从2007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含甲胺磷等5种农药产品,否则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