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张泽远)最近结束的全国政务公开理论调研显示,正在积极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对政府机关公开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做出了程序性的限定。
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推行政务公开的一个重大举措,该条例将以法律的形式,实现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创新、建设效能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组长秦海介绍说,正在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确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首先应当给予公开豁免。“但这也不是绝对的,”秦海说,政府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公开进行裁量。
对基于裁量而公开商业秘密的情况,秦海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程序要求,即由政府机关书面征求相关第三方的意见。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政府机关又决定公开时,政府需要说明理由。第三方仍然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有明确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秦海指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而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时,可以直接参照上述有关规定,确定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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