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兰昌林石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多年前购买的货运车辆挂靠到一家物流公司名下,今年12月5日他提出将车辆转出公司时,公司却要收取费用。他认为物流公司收取车辆转出费不合理,而公司认为已形成事实上约定。 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车主:收取车辆转出费不合理
2002年9月份,石先生贷款购买了一辆飞涛重型厢式货车,并将车辆挂靠到桂林一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石先生每月除按时向银行还贷,还缴纳150元车辆管理费给玉柴物流公司,并按物流公司规定的车辆保险额购买保险。转瞬几年过去,期间石先生于2005年4月份还完银行货款,他还探听到一些车队管理费在不断降低,个别车队收取的管理费才50元一个月,而且车辆投保额由车主自行决定。石先生家住灵川县,他想将车辆挂靠到灵川县城的车队,便于管理还可省点费用。
于是,12月5日上午石先生向该物流公司提出将车辆转出挂靠到另一家车队,物流公司虽然同意他将车辆转出,但要他缴纳服务及手续费2000元才提供车辆过户手续,这让石先生好郁闷。他说:“我贷款买车挂靠到公司时,公司没有讲不能将车辆转出,也没有说转出要收费,现在我要将车辆转出去,公司却要收取服务费,又拿不出有关收费标准,这种做法不合理。”
物流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约定
记者来到位于凯风路的这家物流公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石先生提出将车辆转出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目前正值缴纳明年各种税费的时候,石先生的车辆登记在公司里,公司已经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将他的车辆的各项税费向有关部门申报,如他将车辆转出会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如石先生坚持将车辆转出公司,公司则按照内部管理规定,收取石先生2000元服务费及违约金。
记者提出看一下双方签订的协议时,该负责人说,石先生买车时公司为他提供了贷款买车担保,车辆挂靠在公司,他又以公司的名誉在外承揽货运业务,虽然没有签订文字协议,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约定。
市物价稽查所:收费没有依据
随后,记者采访了市运输管理处及市物价部门。运管处货运科的韦科长说,运管处只是针对车辆在营运过程中进行管理,至于该物流公司要收取石先生的车辆转出费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目前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公司是否可以收取车主的车辆转出费用。
市物价稽查所负责人说,该物流公司要求石先生缴纳2000元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有关规定是不允许的。如公司帮石先生到相关部门代办车辆转移手续,并在石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收取一二百元费用还可理解,但要收取上千元的费用就违反规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