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邰海巍报道:公安部12月11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明确提出,警车除执行公检法司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等五类规定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
规定同时明确,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此外驾车警察违反规定,出现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等8种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还明确规定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按规定,警车车型及外观制式将全国统一,警车执行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等五类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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