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国:是的。但我注意到深圳福田公安局政委的发言,我可以借这个机会谈谈我的看法吗?
主持人:好的,您讲。
背景:据媒体报道,警方可能认为,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治安案件,而非刑事犯罪,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警方有对涉嫌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权利,这并不需要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宣判。而公开处理、示众逮捕,长期以来是警方震慑、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方式(尽管是一种非常规方式),并无违背法律程序之过。
姚建国:这位政委说公开处理是合理合情合法的,那么我们就来谈谈法理和情理,因为正是因为这个问题才引起了争论和分歧,首先从法理上来说,我们党和政府制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胡总书记和温总理也都有请法律专家到中南海讲课的事例,这充分说明,党和政府对依法治国的重视,今年是五五普法的第一年,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是重点之一,深圳警方说是依法行事,请问他们依的什么法?哪一条哪一款?至今没有说清楚,事实上,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就联合发出通知,坚决制止将一切违法人员示众的做法。
姚建国:并且强调如有违法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我想有必要讲的清楚些。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规定了要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我们可以看到,深圳警方事先发出传单,在现场打出横幅,并且请来各路媒体广为宣传,在现场宣读涉黄人员的名字、籍贯和处罚决定,这是示众已经毫无疑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也报道了,被示众的人中,有行政拘留的,也有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就说明涉嫌犯罪了,就要按法律规定依送检察机关审查,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深圳警方也是无权将刑事拘留的人员做这样的处理的,我有必要强调一点。
主持人:问题的焦点集中在,是公开处理还是示众?
姚建国:好,司法公开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是要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和法律的监督之下,而深圳警方先是将司法公开说成是公开处理,又把公开处理搞成示众,直到现在还坚持错误,我对此表示遗憾,这样的公开,已经把有关人员的隐私大白于天下,我认为偷换概念和玩弄文字游戏没有任何意义。然后我们再说情理我们党和政府历来是讲人道的,比如对日本战犯的改造,就很成功,建国以后也取缔了妓女,并为她们找工作,称她们为姐妹,这是怎样的关怀和胸襟。
背景:据媒体报道,受访民警认为,“侵犯隐私权”其行为的主体应该是违法的、不合法的才能成立,而公安机关公开处理或逮捕违法嫌疑人,这一行政行为并不是非法的,因此说侵犯隐私权并不妥当。
姚建国:这是狡辩,违法犯罪人员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有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不能以隐私权为由来拒绝警方的调查,但这不应该把成为把隐私权公开的借口,换句话说,警方为办案需要可以掌握涉案人员的隐私,但不能把隐私公开,从报道中我还看到,所谓公开处理的现场离学校只有二、三百米,好在学校没有听从警方的宣传组织学生到现场,我想问一下深圳警方,把现场安排到学校附近,有没有考虑到对学生的影响?有没有进行过可行性论证?
主持人:您认为深圳福田警方的做法是不妥呢,还是属于违法?
姚建国:当然是违法,这不是我一个人的观点,有事实在,有法律规定在,结论很明确。顺便开个玩笑,我在公开信里引用了《现代汉语词典》里关于对示众一词的解释,如果深圳警方还在坚持不是示众,那么我看是不是要修改《现代汉语词典》啊!
网友欧文:请问一下律师:对于深圳市警方这次的行为,要根据哪条法律做出处罚,并且处罚的措施是什么?最高院对于这一块的处罚近期有没有新的司法解释?
姚建国:1988年的那个通知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出现这样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没有具体的处理意见,但是,这不意味着我们的法律没有规定,如果要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有关的行政机关,要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公开的道歉,至于对有关领导的责任追究,这是个行政处理的问题,最高院有对侵犯名誉权的司法解释,但对类似案件,还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所以我认为以后可以在这方面做些工作,对于有关人员的处理,我们将拭目以待网友欧文:出现这样的问题是不是由于我国法治改革本不上社会发展潮流造成的,大律师你也讲了,你是根据1988年出的通知来判断是否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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