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2月11日电(记者季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1日就黑龙江“欣弗”事件10名受害者起诉案作出裁定,认为由于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浦东新区法院管辖,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因此裁定不予受理。
4日,黑龙江“欣弗”事件10名受害者及其代理律师来到浦东新区法院,正式就劣药“欣弗”给他们带来的伤害提起民事诉讼,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被同时列为被告。10名受害者分别要求法院支持4万元至130万元不等的赔偿金,总额约280万元。
浦东新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据此,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浦东新区法院认为,现从起诉人递交的起诉证据材料看,涉讼“欣弗”产品包装盒上明确标明生产企业是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起诉证据不能证明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为该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故不能依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本起诉的管辖。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浦东新区法院管辖,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法院最后裁定,不予受理本起诉讼案。 (责任编辑:安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