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10起欣弗劣药案,原因是起诉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上海华源、中国华源公司为“欣弗”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代理此10起诉讼的律师陈永飞对此回应称,将提起上诉,并且不会轻易改变诉讼地。 10名受害人:要求三家单位承担责任
本月4日,包括刘勇在内的黑龙江“欣弗”事件受害者10余人向浦东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据悉,在这些起诉者中,刘勇一案的标的额最大,达139余万元。
按照起诉书上的描述,刘勇的女儿刘思辰在今年7月24日下午因患感冒,在哈尔滨市王岗大药房购买了3瓶“欣弗”(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随后由一卫生所医生为刘思辰予以注射。
然而,刘思辰随即出现了高烧、寒战、口唇发紫、抽搐等反应,而在抢救过程中继而发生休克,在昏迷3天3夜后去世。
事后经起诉方了解,为刘思辰注射的欣弗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所生产,批号为06062062。
刘勇诉称,受害人父母一直奔走要求赔偿,但上海华源、安徽华源拒绝承认自己的产品不合格并为此担责赔偿。包括刘勇在内,10名受害人提出了总共约274万元的赔偿要求。
上海东方早报记者在起诉书上看到,所列的被告分别是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源排在第二被告位置上,原告要求三家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律师:不会轻易改变诉讼地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而从起诉人眼下递交的起诉证据材料看,涉讼的“欣弗”产品包装盒上明确标明生产企业系安徽华源公司,但该起诉证据无法证明上海华源公司、中国华源公司为该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此不能依上海华源公司、中国华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此次起诉的管辖。
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法院最后裁定,不予受理。
昨天下午,原告代理人陈永飞律师表示,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肯定要上诉,不会轻易改变诉讼地。
背景:
今年7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西宁市部分患者在使用安徽华源生物医药公司生产的“欣弗”后,出现胸闷、腹泻、过敏性休克等各种严重不良症状。
随后,广西、浙江、黑龙江、山东等药监部门也分别报告了类似在西宁发生的病例。
经国家药监部门调查,华源药业在生产“欣弗”过程中,未按批准的工艺参数灭菌,降低灭菌温度,缩短灭菌时间,增加灭菌柜装载量,影响了灭菌效果,给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欣弗”事件波及全国致11人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