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证人到法院出庭作证,可以得到经济补偿。昨日,市一中院正式公布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标准。据称,此举不仅在全市法院率先实施,在全国也属领先。
市一中院刑一庭负责人陈远平称,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但由于公民法制意识淡漠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此前证人出庭情况不理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要求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精神和鼓励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该院充分论证后制定了《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开支暂行规定》,对证人因出庭作证产生的必要费用予以适当补偿。
该规定确定了补偿的适用范围和主体,对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补偿作出规定。该规定还指出,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和侦查人员不属于补偿范围。
该规定明确了补偿的费用种类及金额: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以及误工费,都属于适当补偿的范围。市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根据具体情况每人每次补偿30元-120元不等。
另外,市外的证人到本市出庭作证的,交通费凭单程公共汽车票、硬座火车票、三等以下轮船票双倍报销;证人到主城九区出庭作证或到该院辖区其他区、县、市出庭作证需住宿的,每人每天的住宿费补偿为80元-60元不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30元;农村及城市人员出庭作证的,每人每天补贴误工费40.50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的,不补助误工费。
陈远平称,给证人的补偿费用从法院办公经费中支出,其开支程序参照国家财务开支有关规定及该院人民陪审员陪审费的开支程序。(记者易守华实习生 任雪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