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手机的乘客以“车内环境混乱”为由起诉公交公司索赔1000元
市民郑子军乘公交车时手机被盗,愤怒之下他以违反合同为由将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0元。昨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 对于郑子军的起诉,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这是市民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但不会给予赔偿。你对郑子军起诉公交公司一事有何看法,本报今日开通热线(028)86969110-1听你畅谈意见。
乘客:手机被盗只因“车太挤”
11月14日下午6时,市民郑子军乘坐20路公交车从春熙路红星广场上车,到理工大学前门站台下车时,发现自己的手机被盗了。
郑子军介绍,被盗手机为2004年购买,价格为1500元。据他回忆,当时公交车在乘客已满的情况下,沿途继续上客,导致严重超载,车内异常拥挤。“我一直留意随身携带的手机,谨防被盗,但因为人太多,连站立都有困难,根本无法妥善保管自身财物,在到站挤出人群准备下车时才发现手机被盗。”
郑子军认为,自己购票上车后,就已经与公交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而公交公司营运的20路公交车异常拥挤,其作为公益性质的企业并没有就此情况予以重视并采取措施,导致乘车环境混乱,致使“请乘客妥善保管自身物品”的提示失去作用。公交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义务,给扒手以可乘之机,造成手机被盗,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公交公司:没有责任不会赔
昨日下午,成都市公交集团新闻中心负责人何州林就此事答复记者。他认为,市民遇到这些问题能用法律手段来寻求解决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公交公司不可能对郑子军手机被盗一事作出赔偿。
何州林说:“乘客买票上车,和我们形成了合同关系,我们有义务为乘客提供服务,但我们并没有义务承担这方面(看管乘客财物)的责任。”
对于公交车超载问题,何州林称:“如果乘客要上车,我们却说‘你不能上车,已经超载了’,这不是又成了拒载?”
律师:此案举证很困难
成都一律师表示,本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郑先生打这个官司,首先要做的是,向法庭举证证明当时确实带了手机,并且是在该趟公交车上被盗的,这无疑有一定的难度。其次,即便郑先生能够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手机确实是在公交车上被盗的,郑先生自身也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这和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义务责任之间如何划分,有待进一步探讨。记者李东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