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克勇)企业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在补缴养老保险时,先前当临时工期间的工龄也可算成缴费年限。市劳动保障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
须在企业连续工作
通知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该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包括两种补缴情况
其中,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可从1986年10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
临时工转为企业固定工的,可从1993年3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
举例说,一职工从1980年开始就是某单位的临时工,一直到1986年才转成固定工,那么,他从1980年至1986年这6年的临时工工龄将被视为缴费年限,也就是说,他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可以少缴这6年的保险费了。
个人补缴每月交2元
按通知要求,企业按规定给本单位的临时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局将按照职工当时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
其中,补缴1993年3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6%补缴,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补缴。
补缴1993年3月1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规定补缴。
《工伤证》由区县核发
本报讯(记者 林克勇)从11月14日起,此前一直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发的《工伤证》改为由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核发。原来已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发的《工伤证》依然有效,继续使用。据悉,《工伤证》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但是编号可由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