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昨(11日)起实施
医生所开处方中的药品种类、数量和总价格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住院病人的费用要以“每日清单”的方式交到病人手中。从昨天起,全市各医院开始执行《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对院务公开的奖惩作出了详细规定。
昨天,《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试行办法规定,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药品的采购价格和零售价格;医生所开处方中的药品种类、数量和总价格;医院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单病种人均费用;药品、医疗设备等采购招标标准、程序和中标单位、中标价格;医疗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结果等信息,应通过门诊、病房或对公众服务窗口的院务公开专栏、就医手册和宣传资料、电子大屏幕公告栏、宣传橱窗、电子触摸屏等,或单位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另外还有给公众提供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医院每天还要向住院病人或家属,以费用“每日清单”的形式,向病人或家属提供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使用情况,或提供费用查询服务。病人出院时,医院应提供总费用清单;对门诊患者应以“费用清单”的形式,向病人或家属提供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试行办法还对院务公开的奖惩作了规定。出现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的,或半公开、虚假公开或隐瞒应当公开的信息的,阻碍、压制监督、投诉,对检举、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违反院务公开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等情况,将追究院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记者罗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