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司罗耀星(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共同受贿1162万元,自己分得455万元后,并将其中232万元用于单位的“公务活动”。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原疫苗组组长蔡汉港因有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近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32万元用于单位“公务活动”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38岁的蔡汉港系广东省陆丰市人,大学文化程度,于2001年1月起任免疫规划所主管医师,负责疫苗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全省疫苗的计划、订购、分发、管理以及资金回笼工作。
据法院查明,2002年6月至2006年2月间,蔡汉港利用负责疫苗组全面工作和疫苗订购、推广及货款回笼、支付的职务便利,在向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订购疫苗、回笼、支付货款过程中,伙同上司罗耀星,先后42次收受疫苗供应、经销商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62万元,罗耀星收了707万元,蔡汉港则分得了余下的455万元。此后,蔡将其分得的上述款项中的232万元用于单位的“公务活动”。
蔡汉港归案后退缴了102.88万元,其所有的帕萨特轿车一辆亦被侦查机关扣押,蔡还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省疾控中心发函请求从轻处罚
蔡汉港曾在法庭上称,这些花掉数百万贿款的所谓“公务活动”,就是每年组织本组或者本所在高级酒店开一二十次会议,进行公款消费;此外,还要应酬、接待众多上级领导,有的时候吃喝过了还要给人发“会务费”。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致法院的《关于请求对蔡汉港同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函》也显示:蔡汉港在单位工作表现积极,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蔡汉港在进行基层业务公关、疫苗款回笼工作中存在大量接待、应酬开支,多项费用未回单位财务报销,两年来一直用自己的私家车联系业务、发生的费用也很少到单位财务报销。
蔡的同事也向法庭作证称,免疫规划所召开会议常会派发会务费,具体由蔡汉港经手,2002年至2006年有发过会务费。
蔡汉港否认共同受贿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蔡汉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罗耀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的钱款1162万元,受贿罪名成立。由于蔡汉港在职务上是同案人罗耀星的下属,“职务上的决定权、影响力次于罗,分得的贿赂款亦明显少于罗,故其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蔡有自首和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法院决定对蔡汉港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下判决:蔡汉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蔡汉港听判后,当庭表示自己的行为并非与罗耀星共同受贿,“受贿额没有这么多”,口头提出上诉。 (吴秀云 蒋结桃 穗法宣)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