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黄墩良)为了掏鸟窝,小铭(化名)爬上了电线杆。他上去的时候,根本就没想到,下来的时候,手就没有了。法院刚刚判决赔偿给小铭的21万余元并不能弥补没有手的痛苦。
去年5月21日,小铭跟另外两个同学一同来到洛江区双阳小学后山,看到泉州电业局下属洛江供电公司管辖的朝阳2号户外变压器处有鸟窝。 小铭“嗖嗖”地往电杆上爬,准备将鸟窝掏下来。
然而他被强烈的电流击中,掉落在地面,双手均被烧伤。随后,小铭被送往医院抢救。可为时已晚,小铭的双手被电烧得像木炭似的,因伤情严重,医院不得不对小铭实行双上肢高位截肢手术。年仅13岁的小铭,至此双上肢全部缺失了。
经过46天的治疗,小铭才出院。经司法鉴定,小铭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后来,小铭将泉州电业局告到洛江区人民法院,要求电业局赔偿损失4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电业局补偿24万元。判决后,小铭及电业局均不服,均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铭这方认为,那个变压器没有依法表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而且事故发生时,变压器上警示标志不明显。
而电业局却认为自己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小铭是擅自攀爬电力设施,严重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本应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他不满14周岁,免于处罚。电业局认为对本起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泉州中院终审认为,小铭不注意安全,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擅自攀爬电力设施,他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小铭是未成年人,他的父母亲对他疏于监管及教育,他们二人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事故变压器的选址、平台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虽符合规范,但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因此,电业局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终审认为电业局对小铭触电受伤的事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小铭2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