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山佳 实习生 唐淑艳 记者 殷学兵)继省内首起“汽车贬值索赔案”在鼓楼区法院宣判后,昨天,又一起“汽车贬值索赔案”在玄武区法院调解解决。鉴于此前判例,被告官司没打结束,便主动要求赔偿原告损失。
家住玄武区的原告贺成军诉称,今年9月29日,她驾驶自己刚买不久的新车,驶至312国道樱铁村附近时,被柳林驾驶的汽车追尾、顶撞后又与前一辆车相撞,导致贺成军的车子多处损坏。经交警部门调查确认,柳林当时是酒后驾车,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贺成军说,事故发生前,她曾委托南京一家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对自己的车子进行鉴定评估,结果是车子的整体状态良好,定期保养良好,评估价是11.67万元。事故解决,车子修复后,她又委托该事务所对这部车进行评估,并准备出售。结果是,追尾事故对该车前后部均已造成损伤,评估价为11.11万元。《民法通则》规定,损坏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该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贺成军说,事故发生后,她的车子功能虽然得到修复,但车子的价值却无法恢复,并在事实上发生了贬值。依据《民法通则》规定,贺成军要求柳林、车主金启明一起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费共计6700余元。但多次讨要,柳林、金启明均不愿赔偿。
就在贺成军无计可施的时候,不久前,鼓楼区法院对省内首起“汽车贬值索赔案”进行宣判,原告获赔3.7万余元车辆贬值损失。详细阅读本报报道后,贺成军将柳林、金启明告上玄武区法院,讨要上述损失。
庭审时,被告辩称,原告第二次评估,目的是为了交易,不能用于司法裁定。争议车辆是否发生贬值,如何赔、怎么赔,原告应该提供过硬证据。庭审一段时间后,法庭宣布休庭。休庭期间,原告将本报关于“汽车贬值索赔案”的报道拿给被告看,要求被告放弃辩护,主动赔偿。看有判例在先,被告征求律师意见后,向原告提出庭外解决,愿意赔偿,得到原告同意。
随后,原被告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3000余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