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环球在线论坛上贴出了5位法学家的公开信,请求司法部门立即为陕西涉杀11人被告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公开信中说,在精神病学家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如不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将严重损害被告人的权利,也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这五位法学家分别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龙卫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
本网记者就此连线了其中的一位专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
记者:5位专家如何想起联名发布公开信?为什么是您这5位?
周泽:发公开信的想法是何兵教授向我提出来的。之前我也在关注邱兴华这个案件,觉得很离奇。在有精神疾病专家提出疑问后,我个人认为邱兴华可能有精神病,对其进行鉴定是必要的。但很奇怪的是,司法机关并未对其行精神疾病鉴定,我觉得这是不负责任的。让一个具有精神疾病的人对其不能控制和不能辨认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仅有违刑法的具体规定,也达不到刑罚的目的。因此,何兵教授向我提出联名发《公开信》的建议后,我觉得这很好,就表示了支持,并在之后与其他几位专家坐到一起进行了交流。虽然是我们五位联名发的这封《公开信》,我相信它代表了大多数法律人的想法。是这五位而不是更多,我想这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
记者:公开信中认为邱兴华有精神病合理怀疑,那么对于公诉人“邱兴华多次到达铁瓦店,杀人时先后顺序很清楚,杀人后将杀死的人用斧子再砍了一遍,后来多次重复自己的作案事实没有记忆模糊现象,当庭回答问题思维清晰,不存在精神问题,不应该进行精神鉴定。”的说法如何看?
周泽:虽然公诉人认为邱兴华精神不存在问题,但这只是一个判断,一种看法,而不是证据。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疾病,只能通过精神疾病鉴定这样一种证据,才能判定。但既然有精神疾病专家提出来,说邱兴华有精神疾病症状,那就确有对其鉴定的必要。
记者:目前为止,司法部门有回应吗?是什么样的回应?
周泽:不了解。
记者:您们为何不直接向司法部门提出请求而通过网络?
周泽:对于邱兴华一案本身,我们没有诉讼上的权利,司法机关没有职责接收我们的《公开信》。通过网络发表,这是我们的言论自由。我们有权利发表我们对某个问题和事件的看法。
记者:这封公开信是一个炒作吗?网友认为看起来更像是煽动网友质疑司法部门,而不是通过正当渠道提意见。
周泽:别人怎么理解我评论我们发表《公开信》的行为,那是他们的自由。我认为我们通过媒体发表自己对某个事件和问题的看法,这本身就是通过正当的渠道提意见。
记者:如果邱兴华做了司法精神病鉴定,并且结果确认有精神病,邱兴华的判决会发生变化吗?什么变化?
周泽:如果邱兴华经过鉴定,被确认有精神疾病,其判决结果必然会有变化。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杀人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所为,将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其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犯罪虽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只要确认邱兴华属于精神病人,就不应对其判处死刑。
记者:您直接和邱兴华接触过吗?对他本人有何印象?
周泽:没有接触过邱兴华。从媒体看到报道,觉得与一个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反差很大。
记者:有网友认为您们在公开信中说是为了司法正义,但是如果邱兴华被改判,轻判,对于死者是不公平的,反而是不正义的行为,您怎么看?
周泽:我们今天讲的刑罚的正义,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报应的观念。先哲早就发现,报应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感情。但是,如果邱兴华被证明是一个精神病人,他杀人了法院就判他杀刑,杀了他,人们能够获得那种“坏人”遭到报应的快感吗?相应精神病人会有受到报应的痛感吗?毫无疑问,精神病人不会因受到报应而有痛感,我们也不会因其受到报应而有快感!也许正因为如此,即使是古老的报应主义刑罚哲学,也不主张对精神病人施以刑罚。在今天仍然以报应为基本取向的各国刑法也都规定,不能控制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不承担责任。基于正义的目的而制定的刑法得到准确实施,本身就是正义的。
记者:那么据您看来,邱兴华至今未能提起精神病司法鉴定,原因是什么?
周泽:就邱兴华一案而言,司法机关似乎完全将是否对邱兴华做精神疾病鉴定当成了自己的权力,殊不知,这更是司法机关的职责。
记者:如果这封公开信没有得到您希望的结果,遭遇冷场,您们接下来还有什么打算?继续书写公开信或者?
周泽:我没有打算,不知道其他学者是否有什么打算。但我想,作为学者,我们也只能以这样的个案作为素材,进行研究,并通过行使言论自由的方式发出自己的声音。 (作者: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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