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基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一种感冒药的外标签上印有××医药公司独家经销字样,该行为是否违反关于药品标签的管理规定,执法人员的意见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药品生产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标签不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24号>,该《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该企业与××医药公司虽然有独家经销该产品的协议或合同,但不应将此内容印在药品的外标签上,将其印在药品外标签上有介绍和宣传了该××医药公司这个企业的嫌疑。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药品生产企业的行为并未违反有关规定,理由是该企业并未宣传自己的产品和企业,只是将经销企业印在药品外标签上,这种情况是允许的。(姜发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