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李斌王丽)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研组在不久前赴北京、浙江、黑龙江、新疆等7省(区、市)调研后提出,我国已经具备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应条件,应该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
北京市农村低保户人均每月补助71.96元、浙江省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保障标准129元、内蒙古贫困农牧民人均半年获救助195.9元……截至目前,我国已有10多个省(区、市)建立并实施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这份名为《关于在我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查与建议》的报告提出,如果合理确定国家与地方财政的分担责任,在全国建立这一制度,不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北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只占年财政收入的0.734‰;浙江省为0.63‰;黑龙江与内蒙古今年在这方面的预算支出,分别为上年本地财政收入的0.93%与0.74%。
政协调研组在报告中算了一笔账:2005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各地当年共支付费用25亿多元。按这个比例推算,在全国建立这一制度,总支出将达60亿元左右,远低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的192亿元。
报告建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照低标准、广覆盖、适度救助、适时提标的原则;要建立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稳定的投入渠道,形成解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要整合农村已有的各项保障与救助资源,把有限资金用好,最大限度发挥其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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