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通讯员祝伟、国旗报道:4年间,将收回的货款截留7万多元不上缴,私自借给他人和供自己使用。近日,蔡某因犯挪用资金罪,一审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蔡某是孝感市某公司业务员。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