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蔡雪婧)建设部昨天下发通知要求,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类似分支机构性质的“办事处”、“联络点(站)”等机构。
昨日,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类似分支机构性质的“办事处”、“联络点(站)”等机构。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前,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2007年3月底以前完成整改工作。
该通知还要求,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启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要通过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初审和审批工作。初审机关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应当将申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信息在初审机关信息网及许可机关信息网上公示10天,认真听取社会、业内意见。对反映的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出具初审意见。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机构名单及时在许可机关网上公布,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房地产估价机构破产、解散时,其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当移交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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