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温超37℃停止露天作业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昨提交人大审议
■新快报记者 廖颖谊 实习生 李兵
37℃!这一人体日常体温可承受的临界点被刚性地划定为停止露天作业的警戒线。昨日,《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被提交人大审议,多项填补空白的新规,将为未来广州的安全生产搭建新的防护网络。《草案》中更强调要正视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须报110,瞒报谎报延报者均将被从重处罚。
超37℃还露天作业?停业整顿!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气温超过37℃的高温天气期间,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并按照规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或者停止露天作业。未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停止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须迁出居民区
《草案》规定,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客运码头、集贸市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竹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已经设置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限期搬迁。
另一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场所和设备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职工伤亡单位不赔钱?加倍罚款!
《草案》还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规定了可操作性较强的分类罚则。
据介绍,造成职工轻伤的,按每伤一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职工重伤或者急性中毒、中暑事故的,按每伤一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职工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按每死亡一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职工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按每人死亡一人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职工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按每死亡一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对死亡人员不积极抢救、不履行支付医疗费用和善后赔偿等费用的,依照上述罚则处双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同意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