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2日对工行逢大月“31日”不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指出工商银行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判决被告工商银行负担80%的诉讼费。
此案中,段先生起诉称:2005年8月26日,自己在工商银行办理了“7天通知存款”业务,后发现存款在“大月”的时候按30天计算,一年按360天算,这样一年下来利息被少算了。 而中国工商银行的代理人认为,段先生按照自己理解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据悉,按照1965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类储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计息,即无论大月、小月和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
法官认为,本案所涉通知存款业务在储户存款期间跨越大月31日时,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可以作为交易习惯予以确认。但同时,工行发布的公告涉及计息规则的内容不够具体、明确。最终法院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判决案件受理费由段先生负担10元,由北京朝阳支行负担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