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最近,南京一家装修公司将要和一家房地产企业签订合同,但不能确知这家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情况、营利能力,为降低合作风险,这家装修公司想通过房地产企业所在的税务局“摸底”,但税务机关表示,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必须为纳税人保密。
南京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保密的范围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一般认为,除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因调查案件需要外,税务机关应当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下列内容的查询申请:(1)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2)属于纳税人商业秘密的;(3)属于个人隐私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公开发布的事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定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6条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此外,《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