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在溧水县法院,欠了62000元的湛中泽和担保人池小豪编出各种理由,双双抵赖,可是该还的钱他们无论如何也逃脱不了。“整整六年了,怎么说你也要还这笔钱了。”信用社代理人在法庭上大声斥责着湛中泽。早在2000年年底,湛中泽就找到了信用社借了62000元,并且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到2001年12月29日还款。 可是,还款日期到了,湛中泽仅仅还了9700元的利息,6万多元的本金,他打算赖掉了。催要多次无果,2006年8月,信用社诉至溧水县法院,要求湛中泽和担保人池小豪共同偿还这笔债务以及利息。谁也没想到,两个人竟然在法庭上犯“傻”了。“我虽然在你们那里办理了贷款手续,但是并没有拿到62000元的现金,而且我也没有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湛中泽说。池小豪则表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这个责任也要他来承担,信用社当时应该有义务向他解释清楚。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条文中对保证方式已经明示,该条款不存在歧义,故对池小豪的辩称不予采纳,判决湛中泽返还信用社借款本金62000元,支付利息26925元,池小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