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昨天,文化部出台《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规定,网络经营单位,必须获得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网络音乐产品;而且,经营单位必须报批文化部,才能进口境外音乐产品。 《意见》的关键内容是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加了实质内容,并且以此加强了文化部对互联网经营单位的管理权。
文化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对《意见》的权威解读。原来网络音乐市场如此巨大,而且发展如此迅猛:2005年,中国网络音乐市场规模为27.8亿元,比上年增长61%,预计2006年增长速度将超过50%。在这个巨大急增的市场上,文化部轻而易举地找到了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问题:格调不高、比较低俗;侵权盗版、破坏秩序;擅自传播境外音乐;出现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严格讲,版权问题应属版权局管。但是文化产品的格调、社会影响,以及文化产品的进口审查,是文化部的传统职能,也是其权力所在。
互联网利益丰厚,内容庞杂,所以近年来出现权力部门争相管网的现象:国新办、通管局、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甚至广电总局,都在互联网上找到了应该由自己管理的内容。此次文化部出台新规,究竟是出于利益动机,还是权力习惯,是无法追究也不必追究的问题。值得探讨的是,《意见》是否能够如愿规范网络现实。
互联网是信息流动的空间。如果以过度敏感的神经去解读,绝大部分“信息”中都可以找出格调问题,社会影响、社会风化、意识形态、政治正确的问题。在网络之前,这些“信息”携带着它们的问题流散充盈于民间话语,并不在文化部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审查之列。在网络之后,这些信息的传播能力被放大了,而且字字清晰、句句可查,它虽然本来只是部门民间信息的流动平台,但是在社会监控方看来,它更近似于有组织的媒体或者其他文化产业或事业单位。
依照从前管理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习惯,不论是文化部,还是信息产业部,它们都直截了当地找到了网络经营单位,以之为管理对象,并且试图以此方式来管理互联网信息、互联网秩序。昨天文化部出台的《意见》,正是这一思路的典型。
然而,网络经营单位并不是网络的主人,网络真正的主人是网民。以为是管理经营单位便能够抓住网络秩序的纲领,这种想法暴露出管理者对网络本质的误解,只是旧式管理思路的幻觉。首先,网络空间中的大部分信息,是网友自主上传的,而且是非经营性的。其次,网友也是真正的信息遴选人,也是真正的传播渠道。网友如果判断一条信息有价值,他可以非常方便地迅速地传给很多人。网络世界中的很多“奇迹”,都是这样诞生的。网络世界依靠投票成本低,形成了自发有效的网民自治秩序,它所出现的现实,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反映了网民的意愿。这种秩序天然地排斥外在控制。
显见,网络经营单位与网民之间的关系,也并不是信息发布主体和受众的关系。对比出版人与读者、电视台与观众,网络经营单位对网友的依赖性明显更强。网友点击每时每刻都在制造最精准的市场调查报告,很多网站都在依照流量数据来调整内容。同时,网络的无限空间和网民的无限创意,也为网络信息自由提供了特殊的优势,总是有新技术和新想法,让旧有的监管方法无能为力。
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文化企事业单位,以此来监控社会文化和民众精神,这种做法即使在传统的文化产业领域也早已受到了市场的巨大冲击。大势所趋,指向市场的胜利。市场代表读者和观众的意向,也就代表了民众的意愿。如今,要依靠类似办法来管理网络信息的意识形态,它所要挑战的就不仅是市场的真实动力,还有网络世界的基础自治秩序。新出台的《意见》,可以让文化部有权力分占网络音乐市场的巨大利益,但是要求网络音乐从此按照它的意志健康起来,这个一厢情愿的想法恐怕难以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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