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的士交班时间拒载现象严重
连日来,不少海口市民向本报反映,每天下午六点左右的下班高峰期,他们搭乘出租车,出租车司机们往往以“到了换班时间”为由拒载。本报记者为此展开了一番调查。
市民投诉:
下午下班时间打的真难
“我在这里等出租车等了都快半个小时了,空载的出租车过去了一辆又一辆,可是他们都说要换班了,都不载客。出租车是干什么的,还不是给市民提供方便的吗?他们这样做实在是太不合理了。 ”12月11日下午6点钟,海口的陈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投诉。据陈先生介绍,12月11日下午5点30分左右,他下班以后,因为有急事要去龙华路的海南医学院,便在海府路准备搭乘出租车前往。过路的空载出租车倒是不少,但是他招手,司机根本不停,有的司机停下来了,一听他要去龙华路,便告诉他:“现在正是换班的时间,那边去不了,没法载你。”就这样,陈先生就站在马路边焦急地等待了大约30分钟,才有一辆出租车让他上了车。
还有一些市民们反映,很长时间以来,下午五六点钟乘坐出租车遭拒绝是一个普遍现象,他们向有关部门反映过,但是都无济于事,如今他们都“习以为常”了。
记者暗访:
出租车以换班为由拒载
为了调查市民们反映的出租车拒载现象,12月12日下午5点33分,记者来到了海口汽车东站对面,准备搭乘出租车。当时正值下班时间,来往车辆包括出租车都特别多。一辆亮着“空车”标志灯的出租车路过,记者连忙招手,可是该车的司机向记者摆摆手,便飞驰而去。紧接着过路的几辆出租车,也都出现了类似的情形。一会儿,又开过来一辆出租车,记者招手,该车终于停了下来。“你要去什么地方?”出租车司机问。“我要去国贸,多少钱?”记者说。“我们马上要换班了,那边过不去。”记者表示有急事,可以多交10元钱,该司机回答记者说:“不是钱的问题,时间来不及了。”最终,该出租车还是离开了。据记者粗略统计,直到当天下午6点,记者共向13名空载的出租车招手,结果有11次遭到了拒绝,理由都是“到了换班时间,去不了”。
“换班时间如果迟到的话,我们即使载客也要赔钱。”一名出租车司机向记者记者诉说了自己之所以拒载的“苦衷”。他告诉记者,他们下午换班的时间是6点钟,换班时间如果他迟到了,直接影响了下一班司机的收入,因此他和下一班司机约定,谁如果迟到1分钟,就要给对方赔偿10元钱,所以他在换班时间前后坚决不载客。“我载一个客人最多能挣10块钱,但是同时不知道要赔给下一班司机多少钱,谁还想拉客啊?”该司机说。
市民呼吁:
应选择人流量少时换班
“出租车换班就不载客,难道换班了出租车就成了一堆废铁?”“这种做法是方便了自己,而麻烦了公众?”记者在现场采访中发现,不少等出租车的市民对这种做法表示不满。记者从海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了解到,目前,海口的出租车运营实行“三班倒”,两次换班的时间分别是上午7点30分至8点左右和下午5点30分至6点左右,而这个时间正好是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的乘客人流量最多的时段。市民们认为,人流量最多的时候,出租车实行换班因而导致拒载是不合理的。当然,出租车肯定要换班,但是,有关部门应该作出规定,让出租车换班的时间和人流量多的时间错开。
经调查发现,大家普遍认为,把出租车换班时间改在每天上午5点30分至6点和下午3点至3点30分比较合适。因为这个时间市民们或者在家休息,或者在单位上班,不会给大家的出行带来太大的影响。
主管部门:
无故拒载罚款1000元
谈起出租车以换班为由拒载一事,海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投诉室李副主任也充满感慨:“这确实是海口出租车运营中存在的一个现实客观的问题,也有市民向我们投诉过此事。出租车下午6点钟左右换班也是实际情况。司机们为了赶着换班,便拒绝载客。无论怎么说,这种做法也是严厉禁止的。”
李副主任告诉记者,关于出租车拒绝载客一事,海口市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最主要的依据是《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该《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以外,“司乘人员不得拒绝载客”。 同时第35条也明确指出,“无理拒载、强迫乘客乘车或者驱赶乘客下车的,处1000元罚款。”李副主任希望出租车司机能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市民们发现这样的情况,可以拨打投诉电话“66224866”进行投诉,他们将根据情况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专家说法:
无故拒载属于侵权行为
针对出租车换班时间拒载一事,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法律顾问邓先生认为,出租车方的做法属于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行为。邓先生指出,我国《合同法》有关运输合同规定:“承运人不得无故拒载。”而承运人或出租车运输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其合同义务只能通过每个个体的司机来实施和实现,承运人应当履行这个法定义务,同时,这也是对消费者应当承担的基本的社会责任。而“到了换班时间”根本就不是出租车拒绝载客的正当理由。出租车拒载本身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法规链接:
司乘人员不得无故拒载
《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26条 规定:“司乘人员不得拒绝载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乘客酗酒或者患精神病而无他人陪伴的;(2)乘客要求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的;(3)乘客要求超载的;(4)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5)乘客不愿按规定的计费办法和标准支付车费的;(6)乘客要求在禁止停靠的路段乘车的。”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