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函:依据(2006)高民终字第266号生效之法律文书,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本院依上述判决将该判决书主要内容在贵网站登载。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狐公司)诉被告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珠穆朗玛网络公司)、北京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珠峰万维科技公司)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 6 月20 日作出(2006)高民终字第266号终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开发软件的方式,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络用户端,大量安装其mysearch软件,针对原告的搜索页面,非法强行加入非本网站的信息,干扰了原告网站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侵犯了原告搜索页面的著作权,故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利用其搜索助手(英文名称mysearch)软件对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首页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刊登时间为10天),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起,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5.2万元(含合理支出)。
(责任编辑:朱铭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