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黄政 通讯员秦小明灵川县潮田乡农民毛某、何某、秦某3人追赶涉嫌盗牛的小偷,小偷在逃跑时跳河溺水死亡,其父母认为是毛某、何某、秦某3人逼迫造成的后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3人赔偿经济损失4.9万元。 灵川县法院最近作出判定:小偷跳河后果自负。
小偷被追跳河溺死
今年7月31日,灵川县大境乡33岁的贺某偷了其姐姐家的2头黄牛,暗地里卖给在潮田乡做生意的何五生。当晚,何五生在大境乡的廖家村准备将2头黄牛装车运走时,被大境派出所民警查获。贺某当即逃跑,何五生及其车子被扣。民警要求何五生协助派出所将偷牛贼贺某抓获,以洗清他参与盗牛的嫌疑。
8月12日10时许,何五生的妻子秦某与女儿何某到潮田道班附近的田里做事,秦某发现有个人像是7月30日在其家中吃过饭并商量卖牛给丈夫的偷牛贼。她当时不敢肯定,就让女儿何某打电话通知何五生前来辨认。因打不通何五生的电话,何某改打丈夫毛某的电话,让毛赶快过来抓偷牛贼。
毛某当即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潮田道班,搭起妻子何某往大境方向追赶,追了很久都未发现偷牛贼。当他们返回到新村路口时,看见偷牛嫌疑人贺某走在路上。毛某上前对贺某进行盘问,何某及路过此地的一村民熊某认定贺某就偷牛并转卖给何五生的偷牛贼,贺某转身想逃跑。毛某立即一把抓住贺某,被贺某推开,双方发生推扯。尔后,贺某挣脱毛某的手,往河边逃跑。毛某紧追不舍,何某也跟在后面追赶。
贺某跑到河道中有防洪堤的河段,从防洪堤下侧奔跑,毛某就在防洪堤上追赶。毛某超过了贺某,准备跳到防洪堤下侧堵住贺某的去路,贺某立即转身跳入河里。当时,正值思安江水库放水,水流较急,贺某被卷入河底,最后在活田村滚水坝上发现其尸体。经法医鉴定,贺某属溺水死亡。
跳河原因成争执焦点
贺某的父母都是70岁以上的老人了,在痛失儿子后,他们将毛某、何某、秦某3人告上了法庭。
他们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贺某在回答毛某的盘问,并讲明要去附近村子办点事后,毛某和何某不问青红皂白,追上去对贺某进行殴打。贺某被打后逃跑,毛某和何某从后面紧追不舍。到河边时,贺某见无路可逃,一时心急慌乱,便跳下了河。毛某和何某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贺某是偷牛人的情况下,对贺某实施殴打及追赶,逼使贺某跳河溺水死亡。毛某和何某及第三人秦某的行为,与受害人跳河溺死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给贺某的父母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故请求判令毛某、何某和秦某共同承担赔偿连带责任,赔偿数额为造成贺某溺水死亡损失的50%,即49900元。
毛某、何某和秦某辩称:毛某和何某不存在殴打死者贺某的事实,他们追赶贺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与贺某跳河死亡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他们追赶贺某的目的是想抓住贺某,让贺某到派出所讲清偷牛卖牛的事,为父亲洗刷涉嫌参与盗牛的清白。他们没有逼迫贺某跳河,更没有致贺某溺水死亡的故意或过失。贺某跳河是其自身决定的,是其想逃避被抓到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而采取的行为。因此,要他们和母亲承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定:小偷跳河后果自负
在公开审理此案过程中,法院认为,决定此案性质主要有两个焦点:一是二被告毛某和何某追赶贺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二是二被告毛某和何某的追赶行为及第三人秦某的行为与贺某溺水死亡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第一个焦点:毛某和何某在确定贺某就是偷牛卖给父亲的小偷后,才追赶贺某。这既是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的需要,也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自救行为,不具备违法性。
关于第二个焦点:毛某和何某在确定贺某就是偷牛卖给父亲的小偷后,上前去理论,双方发生推扯,系正常行为。其后贺某跑,毛某和何某去追,亦是人之常情。即使在毛某超越贺某想去堵截时,贺某仍有多种选择,其不一定要跳河,而且毛某和何某并没有采取逼迫贺某跳河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贺某选择跳河,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得到因此可能带来的危险(因为当时正值思安江水库放水,水势又急又大),并承担相应的后果,故其溺水死亡是由其自身造成的,与被告的追赶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第三人秦某在发现贺某像是偷牛卖给丈夫的人后,让女儿和女婿去追问,乃常人所为,与贺某的溺水死亡更谈不上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0元,其他诉讼费580元,合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