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用法规形式规范废弃油脂管理,保障百姓餐桌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新建产生排放单位和收集加工单位,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提交项目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材料。 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产生排放单位必须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去向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有关情况;产生排放的含油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污水处理费。
收集加工单位必须有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建立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和去向的生产经营台账;废弃食用油脂回收人员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培训,取得“废弃食用油脂清收证”后方可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工作。
条例除对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排放单位和收集加工单位规定了处罚条款外,还对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责任条款。责任编辑:gz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