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珠江游将实行特许经营
本报讯 记者许琛、通讯员穗仁宣报道:昨日,《广州市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规定,旅游合同要明确旅游行程的购物场所、购物次数、自费项目和停留时间。 《条例》第七条专门就珠江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了规定“本市对利用珠江主航道旅游资源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陈里程,“珠江游”已成为广州市旅游市场的一个著名品牌,是“有限的公共旅游资源”。为经营好这一著名旅游品牌,我们建议在《条例》中规定“珠江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并授权市政府具体制定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具体办法。
《条例》规定了旅行社在旅游合同纠纷中的先行赔付制度。其中,若因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者可以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旅游经营者追偿。
按照规定,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以书面形式约定旅游商店,旅程中前往该旅游商店购物后发现商品质量问题的,旅游者可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应当先予赔偿后向旅游商店追偿。
《条例》规定,旅游行程中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应当在签订旅游合同前明示,并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自费项目和停留时间。 (责任编辑:刘娅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