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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是贯彻实施市“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依法治市方略为主线,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服务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为中心,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和着力增强监督实效,人大工作亮点纷呈。本期开始,《人大视窗》将推出一年工作回眸,敬请关注。社会各界关心低保户并送来了慰问品。(陈立新 摄)
今年9月的一天,当同安区五显镇农民颜文前领到第三季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时候,他布满皱纹的脸上露出了满足的笑容。
颜文前感激和兴奋之情溢于言表:“我和妻子都是残疾人,一家的生活非常困难,家中尚有一对80多岁的父母,还有两个念中学的女儿,全家仅靠卖点家禽饲料维持生活。现在,我一家每季度可以领到900元的最低生活补助,这笔钱加上家里收入,足够一家六口人的生活了。”
颜文前所说的最低生活补助,就是我市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以满足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被称为农村低保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立法保障弱势群体
我市的“全民低保”起步于九年前,期间经历了循序渐进的过程。
1993年10月,市政府颁布《厦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建立起城市低保制度。1995年1月,湖里区禾山镇进行农村低保试点并取得预期效果,此后全市逐步推开试行这一办法。1997年,市政府又出台《厦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全市最低生活保障从城市扩展到农村,形成一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市城乡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网。
为使这一制度上升为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在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4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人大常委会于同年6月2日审议批准了该《办法》。正是得益于这项政策和法规,社会弱势群体获得了生活保障。
《办法》共三十一条,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界定了覆盖的范围,即具有厦门市户籍的居民、村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户籍所在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厦门市的在校学生。
《办法》还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镇(街道)财政分别按比例负担,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支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同时参考厦门市年度物价指数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城乡差别划分为城市、城镇、农村三大类;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数额时,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计算。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发放。
《办法》还有一个独特之处,就是确立了“应保尽保”的原则。所谓“应保尽保”,就是没有限定低保名额,只要符合低保的条件,就必须无条件给予审核办理。
要做到应保尽保,最重要的是资金保障。全市各级相关部门对低保资金的保障都十分重视,在财政预算时做到“以人定钱”,据实列支。从2002年开始,市、区低保资金分摊比例为各50%,减轻了基层财政的负担,也促使低保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
来自市民政局的数字显示,2005年,我市低保对象为381949人次,全市共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3224万元;今年上半年则有192431人次领取低保金,发放总金额1676万元。
如今在厦门,像颜文前这样的每月领低保的城乡居民,人数约为32000多人,占全市户籍人口比例的2.1%,去年和今年市财政为此列拨专项经费每年超过3000万元。
困难农户“应保尽保”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作,镇(街、场)、村(居)具体操作,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办法》坚持“统一规范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方针,立足于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确保对生活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困难群众做到“应保尽保”。
今年9月20日,市人大代表政法活动组深入同安、翔安,对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斌生、林明鑫参加了视察活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同视察。视察中,农村低保户领取低保金是否及时足额、相关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问题,都成为大家座谈讨论及走访部分镇村低保户时关注的焦点。据了解,《办法》实施以来,市、区两级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于2005年1月1日调高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年对全市农村低保人员发放低保金846万元,月人均补差48元,低保人员占农村户籍人口2.2%。今年1月至7月,向农村低保人员发放的低保金为605万元,月人均补差56元,低保人员占农村户籍人口2.3%,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上实现了应保尽保。市政府还适时出台两项新措施:一是对低保户中特困人群实行分类施保,二是对符合条件的环东海域退养渔民按城镇标准实行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是以家庭为单位,对人均年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予以补助。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家庭收入的多元化和不确定性,要准确核算出每个家庭的实际收入难度很大。为使这项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相关部门对农村特困人口进行调查摸底,严把入保对象关,对拟定对象的收入状况、致贫原因以及补助金额实行两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使纳入低保的对象基本做到了界定准确、群众公认。
在低保资金管理上,民政部门、各乡镇对低保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所有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了低保资金的正常运行。五显镇农民颜荣心一家很困难,老两口身体不好,孙子还年幼,半年前儿媳不幸去世,全家老小依靠儿子耕种几分薄地为生。今年3月,颜荣心在五显镇农村信用社拥有了一个账户,5月2日,颜荣心从银行领到第一笔补助金300元。
城乡低保一体化先行一步
最低生活保障作为一种基本社会福利制度,在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飞速推进的今天,硬性区分出城镇和农村的差别难免出现不合理因素和困难。对此有人大代表认为,我市经济高速发展,市财政收入不断增加,已具备加大低保资金投入比例、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的能力,可考虑农村低保制度与城镇低保制度相互衔接,使“一体化”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试行,让我市农村群众和城镇居民享受一样的福利待遇。农村家庭收入大多存在着类别复杂、计算困难的问题,若能在具体计算上采取宜粗不宜细原则,则有助于使更多的困难农户受益。具体可采取诸如“纵横对比法”,即:横比指结合各村实际,将各村贫困户进行对比;纵比指对近几年来救助对象进行对比。以此确定最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做到不该保的一个不保、该保的一个不漏。还可让村民根据自己对贫困程度的理解,从熟知的邻里乡亲中,依序找出那些最困难的家庭,对不符合低保标准但又伸手要保的对象,让其与村里最困难的家庭比条件,使评定更为准确和有效。
建立、规范农村低保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可确保这项工作持续、正常、高效地运行。目前我市农村低保总体上实现应保尽保,但在农村居民中,仍有一定数量贫困家庭的年人均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却处于保障线边缘,他们有可能因为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成为新的农村低保对象。为此,镇村一级建立农村贫困家庭情况备案制度,即建立贫困对象工作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完善农村低保工作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扶贫帮困最终要扶持低保对象解困出保。人大代表呼吁,各级各部门应通过提供致富信息、组织困难家庭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组织农民工转型就业等方式,变“输血”为“造血”,提高困难群众的谋生本领,帮助他们提高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和持续增加自身经济收入的能力,并最终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相信在人大的关注和监督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个最后一道“安全网”,将使我市更多的贫困群众真正受益。陈传琳陈榕
链接
2006年立法成果一览
截止到11月30日,共制定法规2件:《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修订法规7件:《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厦门市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执行〈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中部分条款的决定》;废止1件:《厦门市消防条例》。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推进了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庄华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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