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完成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稿 有望杜绝欠薪
●建筑施工企业要预设银行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预拨一定资金存入;
●在建筑企业发生欠薪并符合提取条件时,由有关部门通知银行将钱拨付到工人账户上。
时报讯 (记者 夏令 通讯员 穗协宣) 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建委对市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中获悉,广东省已完成《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届时,建筑施工企业要想拿到《施工许可证》,就必须先预存一笔钱作为工人工资的保障金。一旦企业拖欠工资,劳保部门将用其支付工人工资。
比例为工程总造价3%
市政协委员叶国耀指出,近年,广州市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不少。去年11月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联合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就为3万多名农民工追讨欠薪3177多万元。
对此,他建议,在广州市建筑行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征求意见稿已完成
日前,市建委在回复市政协委员提案时透露,省建设厅和省劳动保障厅近日已完成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这些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要预先设立银行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从首期应付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作为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的保障。在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并符合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开户银行将相应资金拨付到工人个人账户以发放被拖欠的工资。
保证金专款专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未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或资金未能全部到位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及利息为建筑施工企业所有,由专用账户存储,专款专用。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向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销户公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专用账户资金或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责任编辑:刘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