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了使更多的民事、行政纠纷和执行案件能够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平息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12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向记者介绍了该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建立互助联动调处纠纷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
据介绍,互助联动调处纠纷机制,是指对涉诉和可能涉诉的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由人民法院邀请有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知识或特定社会经验的知名人士,或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协助进行调解、协调、和解工作,并由人民法院对各有关方面依各自职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给予法律帮助,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参与互助联动调处纠纷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司法局、房产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市法院负责组织实施互助联动调处纠纷工作的开展,各联动主体之间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各互助联动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
法院在对七类案件进行调解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启动协助调解机制,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协助进行调解、和解工作。七类案件包括:审理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纠纷解决后当事人仍需要在一起工作、生活,需要维持原有和睦关系的案件;难以形成优势证据或以判决方式结案社会效果不理想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规定与相关政策不统一的案件;对个案的处理可能引发群体利益冲突或矛盾的案件;法官认为其他应当着重调解的案件。
法院在重大、疑难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邀请党政机关领导协助调解,共同引导当事人达成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协议。对于涉及婚姻家庭、劳动、人事争议,涉及职工、妇女、青少年权益争议以及医疗事故赔偿、工伤事故赔偿、房屋拆迁补偿、土地权益争议、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纠纷,可按照职责分工,分别邀请各互助联动单位协助调解。(周贤忠)案例一:老汉安家
韩子光老人原来居住在大东区北海街,2001年10月,韩子光与开发公司、大东区动迁办签订拆迁协议,对韩子光进行异地安置到东山小区。可是几年过去了,韩子光不但失去了原来的住房,就连新房子迟迟不见踪影。韩子光只好诉至大东区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由开发公司为韩子光安置一类房屋,并由现开发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韩子光申请执行。但被告开发公司已将此开发项目转让给现开发人后消失,而现开发人与另一开发公司因此地块的开发在打官司,现开发人在此开发的房产被市法院全部查封,执行案件为此陷入僵局。韩大爷在2001年被拆迁后一直居无定所,本人已退休,并患有脑血栓后遗症,老伴眼睛又残疾,二人虽经多次上访告状,房子仍得不到解决。老两口情绪非常激动,天天到法院大门口躺着。办案人见此非常着急,但又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后来大东区法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此案,大东区人大常委会傅柏友主任、刘长江副主任对此非常重视,并指示:老百姓没有房子住不行,必须抓紧解决。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亲自召集有分管区长、区房产局长、区动迁办主任、副主任参加的协调会,会上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强调此案虽然是法院的执行案件,但也是区动迁办的事,是区房产局的事,更是区政府的事。老百姓的疾苦我们大家都要管。会议决定由区政府在观泉苑廉价房为韩子光解决一套住房,购房款先由房产局责成动迁办出资。
当法院将钥匙交给韩子光时,老两口激动地说:“感谢区人大常委会,感谢政府,感谢法院。”案例二:邻里和解
和平区马路湾街道南市西社区有这样两家,他们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楼上这家漏水已有几年时间,楼下住家经常屋顶受损。楼下的找楼上的很多次,但由于查不到漏水原因,楼上住家不承认楼下住家屋顶受损是由他所为。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解决。楼下住家于今年8月到和平区法院起诉。
考虑双方系多年的邻居关系,且同在一个社区,主审此案的齐连中法官认为,调解是解决邻里矛盾的最好方法。今年9月12日,齐法官委托南市西社区为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调解,社区主任找了两家几次,没想到工作竟做通了。通过社区调解,仅过了三天时间,双方就达成协议,由原告自己修复自己家受损部位,费用自己承担。被告负责维修漏水部位,费用自己承担。诉讼费由司法局承担。
和平区法院副院长宋坤赤告诉记者,借助社区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相结合,对解决邻里纠纷很有效。本报记者周贤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