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被列为国务院2006年一类立法计划、曾预定年内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行政权力透明运行以便接受公众的监督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不能公开的信息主要是三种: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第一财经日报》12月12日)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这是一个真正与国际接轨的政务公开原则,在这个原则下,政府公开政务将成为常态,政府得为不公开某种政务信息承担举证责任。我想,这个原则对中国纳税人特别重要,长期以来,公众纳税后却看不到自己的纳税所雇佣的那些政府权力如何运行,对政务信息高度饥渴的纳税人,太需要这个原则保障自己的知情权。但说实话,笔者认为,这一深得人心的条例真正得到贯彻实施还有待一系列后续措施的完善,特别是需要“核心权利”的支撑。在“强政府弱社会”的政治格局下,这一纸规定解决不了“政府不公开老百姓又能拿他怎么样”的困局。
知情权从来不是一种可以孤立存在、独立赋予的权利,特别是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不是说哪个部门出台一个条例规定让公民享有,公民就能享有的。它是一种得依赖某些“核心权利”存在的衍生性权利,不能凭空独立存在。只有先赋予公民相对政府一些“核心权利”,公民才能据此与政府进行博弈,主动获得知情权。
这种“核心权利”最起码包括两方面:一是民主财政下公众对公共财政到位的监管,能通过各级人大这个代议机构把握住政府的钱袋子,控制公共财政的流向。因为公共财政是政府权力运行的经济基础,如果公众通过代议机构掌握了公共财政,也就对政府有了主动的制衡权;一是公众对官员政绩的评价权,即官员的乌纱帽应自下而上地掌握在公众评价之上,而不是像现在那样自上而下地掌握在上级手中。公众决定官员命运,政府权力才会真正听命于民意。
公众只有掌握了这两种“核心权利”,才有底气向政府提出公开信息的要求。政府敢不公开信息的话,拟上马的工程就会在人大被否决,年终评价就会通不过。如此,知情权才会有坚实的支点。否则,它只能是一种观赏性权利。
考察法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出台《情报公开法》的经过可以看到,都是在公民先拥有了那些“核心权利”后,知情权才真正落到了实处。美国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当时的美国总统约翰逊在签署这项法案时宣称:这个法律发源于我们所信仰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国家安全许可的范围内,人民能够得到全部信息时,民主政治才能最好地运行——公开政务源于信仰?这纯粹是媚众的漂亮话,如果公众不拥有那些可以制衡政府权力的“核心权利”,不控制着公共财政和官员进退的话,有哪个官员愿意自己行使权力时被公众盯着?
要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必须先解决一个问题:如果拥有强势权力的政府就是不公开信息,公众能拿政府怎么办?现实中,这样蛮横的基层政府少吗?另一种可能是,有些地方会以“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为借口拒绝公开政务,又怎么办?否则,所谓的知情权不过是一张空头支票。
再说了,没有问责、否决等核心权利的支撑,公众对政府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就是知情又能如何呢?一种知情要成为有价值的知情,必须要有对知道的情况进行影响的配置权利,也即:不仅要知道事实,还必须能影响和改变现实。审计署每年的审计报告,满足了人们对公共财政流向很大的知情权,可如果人们仅仅有权知道卫生部闲置财政专项款6.12亿元、教育部应缴未缴四六级考试费达4771万元,而不能“用手投不信任票”对这些违规部门进行影响,那么这种单薄的知情还有什么意思?
知情权有时不得不面临这样一种价值拷问:知道了又怎么样?知道了并有权利对“知道的”进行影响才有价值。否则的话,知情有时候反而是一种痛苦,就像癌症病人的“病情知情权”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