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认为自己的歌词被羽泉组合剽窃,山西农村一词作者将羽泉组合等三方告上法庭,昨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羽泉组合等三被告委托同一名代理人出庭应诉。李先生两首歌有本质雷同
来自山西的李先生称,自己长期从事歌词创作。2005年5月23日,其在《音乐生活报》上发表了一首名叫《爱着的女孩》的歌词。今年1月17日,他在北京电视台公益歌曲大擂台节目中,听到羽泉组合演唱的《求爱歌》,发现歌词与《爱着的女孩》有相似之处。经调查得知,《求爱歌》被收入羽泉的专辑《三十》,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品,由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李先生说,经过对《爱着的女孩》和《求爱歌》对比发现:两首歌在构思、结构上存在本质的雷同,部分语句也惊人的相似。李先生认为,羽泉的《求爱歌》构成对《爱着的女孩》的抄袭、剽窃,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遂将羽泉和华谊兄弟、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30万元,并在《音乐生活报》上刊登道歉声明。
羽泉代理人羽泉创作早于李先生
羽泉的代理人表示,《求爱歌》的歌词是羽泉独立创作的作品,早在2004年底就已经创作完成,整个专辑于2005年3月就录制完成。《求爱歌》的歌词创作完成的时间远远早于《爱着的女孩》。
另外该代理人表示,作品的构思也就是作者的思想,思想完全可以借鉴,只要表达形式不同,就有独创性,就享有著作权。羽泉《求爱歌》所表达的思想是一个男孩爱上了一个女孩却不知如何表白的故事,这与《爱着的女孩》表达的内容存在相似之处。但著作权并不因构思的雷同而受影响。而且,类似的爱情内容在诗词、歌曲中是永恒的主题,并不为某个人所独享。
在法庭上,被告的律师不断地称原告是“强词夺理”、“无理取闹”、“无稽之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