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一名没有生育能力的韶关男子求子心切,与妻子签订荒唐的《夫妻结合协议》实行“借种生子”,亲自安排妻子与人同居,孩子出生后,他却不认账了,既不养孩子也不要老婆。
亲自安排妻子与人同居
丈夫悔约拒养 离婚判赔2.5万精神损失
亲自安排妻子与人同居
的丈夫在孩子出生后拒绝抚养并提出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男方无抚养义务但要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2.5万
一名没有生育能力的韶关男子求子心切,在许下“女方无论用任何方法怀孕生子,都将视如己出并承担抚养义务”的诺言后,与妻子签订荒唐的《夫妻结合协议》实行“借种生子”。 但是,瓜熟蒂落孩子出生后,他却不认账了,既不养孩子也不要老婆。日前,韶关市中院终审判决此案,认为“借种生子”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男方对非亲生女婴没有抚养义务,但支持了女方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夫妻签订借种生子协议
韶关乐昌市居民李军(化名)与姚丽(化名)在1998年12月结婚,婚后姚丽一直没能怀孕生子。二人寻医访药,最后确诊李军患有无精症。2000年4月夫妻俩收养一名女孩后,李军还想再要一个孩子。于是,一个荒唐的“借种生子”计划产生了。为防止男方事后不认账,夫妻俩于2002年6月签订了一份《夫妻结合协议》,并写明凭此据今后如有异议可上法院打官司。
亲自安排妻子与人同居
协议书签订后,李军马上着手安排姚丽与某男同居。在其精心安排下,“借种生子”一事进展顺利。2004年7月29日姚丽产下一名女婴,姚丽、李军及家人为这个孩子的出生还摆了酒席庆贺。谁知不久,李军却不愿意出抚养费了,夫妻二人为借种所生之女的抚养问题产生矛盾。
2005年,李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上,经法院查实二人年仅一岁的女儿确系姚丽与他人同居所生。姚丽反诉称李军诱导自己与他人同居借种生子,并签有合同,李军的所作所为给自己精神上、人格上、心理上等各个方面产生极大伤害,因此,要求李军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费,但随后姚丽又放弃该反诉请求。
2005年10月10日,乐昌法院判决准予姚丽与李军离婚,确定“借种生子”不受法律保护。一岁女儿随姚丽生活,由姚丽承担抚养义务。李军没有抚养义务,不再支付抚养费。
离婚妻子获赔精神损失
2006年5月姚丽再上乐昌法院,重提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判决李军一次性赔偿姚丽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李军不服此判决上诉。
韶关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军与姚丽原是夫妻,虽然李军没有生育能力,但双方仍可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子女组成完满家庭,然而李军却与姚丽私下签订《夫妻结合协议》决定“借种生子”。李军的书面承诺实质上是利用了姚丽想维护家庭、婚姻的心理,怂恿、诱使、暗示姚丽采取错误方式怀孕。得到书面承诺后,姚丽采用借种生子的方式产下女婴,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
但是,姚丽是有完全行为能力之人,明知“借种生子”的事情是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还要做,导致现在的后果,其本身也存在过错。原审法院没有完全支持姚丽的诉讼请求,酌情判决李军赔偿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适当的。
借种生子协议
“丈夫李军,妻子姚丽,因李军先天不能生育,为使有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双方现共同达成一致协议。
一、女方无论用任何方法怀孕并生产一小孩,男方愿接受这一事实,并视如己出,并承担一切责任和义务,男、女双方今后无论在发生任何情况下,都应尽力为维护这个家庭的健康存在而不遗余力;二、协议书出台前男女双方已收养的女孩,双方都愿意视其为自己的亲生女儿,并承担一切责任和义务;三、协议只在夫妻双方发生效果与其他人无关。”(原文)
(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汪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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